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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我国刑法拟对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适用更重刑罚,明确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有何积极意义和影响?

发表时间:2023-07-10 13:38:38  来源:资讯  浏览:次   【】【】【
一、我国刑法拟对奸淫不满 10 周岁幼女适用更重刑罚,明确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有何积极意义和影响?     昨天我说如果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想保证刑法的逻辑一致性,就会涉及14岁.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一、我国刑法拟对奸淫不满 10 周岁幼女适用更重刑罚,明确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有何积极意义和影响?

    昨天我说如果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想保证刑法的逻辑一致性,就会涉及14岁幼女这个年龄线的改动,很多人不屑一顾,今天就看到这个消息了。
    现在已经给刑事责任年龄多划了一条线,似乎意味着法律承认我国儿童的大脑发育和心理发育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比以前早熟了一些,基于同样的理由,性意识的觉醒似乎也可以说变得更早了。当然了,并不必然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但还是为调整这道年龄线开了个口子。
    但是又不可能直接把幼女的标准从14岁以下改成10岁以下,这样做相当于减弱了原有的保护力度,等于说是原来12岁、13岁的都是幼女,不能说修改了法律以后连幼女都不是了吧?这样的做法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41条的立法精神:根据公约的精神,法律修改不能减弱原有的保护力度,这个问题的论证可以参考我之前的回答:
    所以说,类比刑事责任年龄的处理方式,在原有基础之上选择不减轻原来的刑罚,向下再画一条线加重处罚,是维持逻辑一致性的最优选择。
    (不妨这么理解,刑事责任年龄多了12岁这条线之后,等于说原本14岁以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变,但是部分情况下加重了12岁、13岁未成年犯的责任;对侵犯10岁以下幼女的行为加重处罚也是一样的逻辑:侵犯10至14岁幼女的法律责任并没有减轻,而是对更恶劣的行为加重了处罚。)
    既然承认12岁的儿童就已经对部分故意犯罪有明确的认识了,说明儿童的心理发育进程整体来看比以前更加早熟,那么似乎也可以承认10岁女童对于“性”有了较为初步的认识。
    但是,10岁女童的性意识显然不如14岁女童,因此侵犯10岁女童的行为比侵犯14岁女童更为恶劣,理应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同时,这种10/14的两重结构也和刑事责任年龄12/14的结构类似,说明儿童的心理成熟是一个分阶段的相对漫长的过程,而不是“一刀切”、一夜之间长大。
    但是还是那句话,一旦有了10岁/14岁这两道线,在我看来相当于承认了女童性意识觉醒也比以前更早了,但是又不能“一刀切”,同时还不能减弱对原有的14岁以下幼女的保护力度,所以选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重对侵犯10岁以下女童这种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我国刑法拟对奸淫不满 10 周岁幼女适用更重刑罚,明确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有何积极意义和影响?

    喜大普奔内容越少,意义越大。感谢那些对这两项进步决定作出过贡献的人们。
    (1)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2)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王振华同其吸毒姘头骗小孩供其奸淫一案王振华一案中的老鸨形式的人也要考虑进去。应该是属于临时监护类型。
    另外一个就是化学阉割这种、电子镣铐与标识可以用上。
    化学阉割没有任何技术上与伦理上的障碍。
    电子镣铐更没有障碍了。
    另外一个就是小孩杀人,小孩的也要考虑进去,比如14岁的了15岁的女性这种。
    再一个就是小男生被或者被鸡奸,也要考虑进去。

三、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法的意见 是对未成年的人的哪1方面的保护

    身体、生理和精神等方面的保护。

四、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法的意见 是对未成年的人的哪1方面的保护

    人身安全,成长经历,人生事故和决定其将来人身态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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